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委):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水平,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持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水运事业快速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依据《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省政府2011年第13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水上安全管理责任
(一)水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管理机制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建立覆盖全省的水上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努力形成对水上安全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的四级水上安全责任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库区、渡口、浮桥、河流等水域的水上安全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支持有关部门开展水上安全综合治理;切实履行对乡镇船舶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二、 明确责任,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管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切实加强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和沟通协调机制,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四)各级航务海事机构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现场监管力度,严格执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制度等现场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船舶进出港登记台帐;要严格落实“三品”检查制度;要根据不同船舶航行的特点划分不同的航行区域,实施船舶航行区域化管理;要加强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水上安全隐患要主动向当地安监部门或政府报告;要全面掌握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状况,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汇报本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督导,确保监管到位、整改到位、落实到位
(五)各级航务海事机构要认真督促水运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水运企业安全评估体系和安全管理机构,加大安全投入,保持船舶安全设备设施完好有效,及时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水上的运输工具。
(六)按照《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海安全[2011]433号),针对水运企业等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提醒和安全建议约谈;严重的,将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豫交文[2012]153号)规定进行安全约谈,并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进行重新考评。
(七)建立通报督办机制。对检查出的水上交通安全重大隐患,厅安委会将下发督办通报,限期改正;愈期未改正到位的,厅安委会将上报省安委会下发督办通报,进一步督促整改,确保监管到位、整改到位、落实到位。
四、加大投入,夯实水上交通安全基础实施
(八) 安全便民,在水上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上下功夫,实现“船靠码头,人归港”。认真清理多点发船现象,规范船舶在正规港口(码头)有序出航,坚决打击非法载客,实现安全监管。省厅将加大航运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进一步完善“一库一港”(旅客候船厅、游客通道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各市要加大水上交通安全基础建设的力度,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的要求,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必须落实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和安全设施。
(九)关爱生命,在水上应急救援上下功夫,推进“一水一救援”人人参与的救助体系建立。各级航务海事机构要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非水网地区水上搜救工作的指导意见》(交搜救发[2009]306号)、《关于加强基层交通运输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应急发[2010]16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水上突法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2]32号)的有关要求,完善水上应急和安保反恐工作预案,建立水上应急救援机构和健全基础设施,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有针对性地做好辖区水域重点目标、码头(港口)的安保反恐工作,完善救援设备,加大水上信息化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现代科技手段在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作用,提升提升有效应对各种水上事件突发的能力。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推进建立“一水一救援”人人参与的救助体系。督促本辖区内航运企业加强本企业的船员应急救助能力和关爱生命意识的教育,并建立“在船舶营运时,下一等待出航营运船舶及船员为应急救援船舶和人员应急救助”的制度。确保发生水上突法事件时,实现“看得见、听得到、救的及时”目标。
(十)企业化经营,在航行安全管理上下功夫,实现规范化营运管理。按照经营客运船舶必须企业化经营的有关要求,从事水上客运必须成立公司,凡未成立的必须迅速成立,实现公司化经营。水运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船员和船舶的管理,必须持证上岗,制定船舶出航营运秩序的相关规定,必须在规定的码头(港口)按顺序出航营运,必须在海事部门划定的航行区域航行,实现规范化营运管理,避免乱拉客、无序航行等不安全航行现象的发生,以确保航行有序、安全。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按照分级培训管理模式,加强人员培训教育,促进队伍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全国地方海事执法人员五年轮训工作规划的通知》(海人教[2011]890号的规定,到2015年前,我省所有市、县海事机构负责人及普通执法人员要培训一遍;省海事局每年年初制定培训计划,负责对市级(省直管县)海事人员及县海事处(局)长组织培训;省辖市(省直管县)海事局(处)负责对本辖区的航务海事人员的航务海事业务和水运公司、浮桥公司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常识教育、技能培训,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水上交通安全是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安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航务海事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按照此意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落实,始终保持水上交通安全稳定局面。
二O一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