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浮桥渡运自上世纪80年代在山东兴起, 1990年我省濮阳市出现了第一座浮桥,目前我省境内已建成了20座浮桥,主要集中在黄河干流上。省政府高度重视浮桥的建设和安全监管,2010年12月17日省政府召开第78次常务会议,会议议定“省交通运输厅为浮桥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主管部门;省水利部门和有关河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维护和防汛、行洪安全等工作,并要求抓紧研究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对水路交通尤其是浮桥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浮桥作为新型的渡运方式,减少了沿河两岸运输里程和运输成本,节约了时间和能源,有效地带动了沿河两岸经济的发展,对从根本上消除原有水域无证船舶、农用船、渔船非法载客带来的安全隐患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浮桥在建设、运营和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安全监管职责分工不明确、日常运营管理不规范、浮桥管理存在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处理没依据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进行规范。因此,为落实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解决浮桥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是必要的。由于浮桥连接的是县、乡、村道,而非干线公路,且当地经济发展一定程度后应当架设公路桥梁,因此,制定这个《办法》主要是解决现有浮桥在运营和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浮桥的安全运营。
二、《办法》明确的几个问题
《办法》共三十六条,主要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了浮桥建设审批程序
目前我省浮桥建设和运营审批存在程序不规范,申请资料不统一,条件不明确,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行政效率,并增加了浮桥投资主体的投资成本,不利于浮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因此,为规范浮桥建设和运营审批程序,《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了浮桥建设方案的审批程序和浮桥建设方案内容。
(二)明确了办理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办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浮桥渡运企业持相关文件资料向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个内审批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经营者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资格凭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左右。
办法还明确了浮桥渡运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程序等内容。这些规定不但明确了建设和运营的审批程序,也明确了交通运输、水行政、黄河河道主管机关及工商等部门相应的职责和权限。
(三)明确浮桥的安全管理责任
浮桥的稳固性相对于公路桥较差,浮桥的安全直接影响下游公路桥、航运船舶和其他涉河建筑的安全。
为加强浮桥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明确了浮桥建设和管理的安全原则和安全管理机制及县、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管理职责;
《办法 》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浮桥渡运企业的运营安全责任,对车辆的通行管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责任,遇有洪水、凌汛等严重影响安全运营情形时,浮桥渡运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运营及按照要求拆除浮桥的责任;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对浮桥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浮桥安全运营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巡查。有关省辖市、县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出《浮桥安全的监督检查制度》,其中省辖市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的至少巡查次数应明确每季度,县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至少巡查次数应明确到月。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河道主管机关在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等特殊情况下应作出拆除浮桥或者恢复架设的决定,并监督实施。
(四)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增强浮桥管理各项制度规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擅自从事浮桥建设、运营的违法行为,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详细的规定,《办法》第二十六条只作衔接性规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办法 》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对浮桥企业在安全管理、运营管理、通行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浮桥建设、运营和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问答
1、出台《河南省浮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规范浮桥管理,维护运营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淮河、沙颍河和其他通航河道干流上民用浮桥的建设、运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3、浮桥建设和管理的原则是什么?安全管理机制是什么?
答:浮桥建设和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安全管理机制。
4、浮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是什么?所在地的乡政府的责任是什么?
答:浮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浮桥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浮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解决浮桥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浮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辖区内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渡运安全责任制,督促浮桥渡运企业保障渡运安全。
5、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履行的职责是什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浮桥渡运企业的经营审批及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履行具体的管理职责。
6、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答:黄河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对黄(沁)河干流上的浮桥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对浮桥架设和拆除实施监督管理,对浮桥建设项目实施验收。
7、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黄(沁)河干流以外其他河道干流上的浮桥建设方案进行审批,对浮桥架设和拆除实施监督管理,对浮桥建设项目实施验收。
8、省发展改革部门、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时是否应当将浮桥建设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
答:应当。
9、拟建设浮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哪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浮桥建设申请?
答:向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
10、浮桥建设申请符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是否还应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以下统称河道主管机关)报请审查同意?
答:拟建设浮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制订浮桥建设方案,并按照河道管理权限,依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报请审查同意。
11、浮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哪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答:浮桥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浮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相关批准文件向拟建设浮桥所在地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12、申请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哪些材料?
答: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浮桥建设方案审批文件;
(三)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地理图、平面布置图(含浮桥两端通道);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公地点、负责人名单;
(六)相应的从业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料;
(七)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3、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浮桥做出哪些规定?
答:建设浮桥不得缩窄河道,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点(位置),不得影响水文测验、河道观测、防汛抢险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不得破坏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工程设施,不得动用防汛料物。
浮桥两岸不得设立永久性的桥头建筑物。
14、浮桥应当设置那些标志?违反规定的怎么处罚?
答: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和行人通道、拦车杆、安全通行标牌和限速、限载、限重、限高、限距、限宽等标志牌及人员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5、浮桥设置哪些安全设备?违反规定的怎么处罚?
答: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6、浮桥渡运企业具有哪些设备?违反规定的怎么处罚?
答:应当配备拖带船舶,设置浮桥视频监控和计量装置。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7、对连接浮桥的承压舟做出哪些规定?
答:规定用于架设浮桥的承压舟以及其他配套设施、设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检验、登记证书。
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对拆除后重新架设的浮桥承压舟申请附加检验。
18、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向那些部门报送统计资料?违反规定的怎么处罚?
答:浮桥渡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9、《办法》对建立安全资料档案作出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建立浮桥安全资料档案,并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有效。监控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0、浮桥建成后必须经哪个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答:河道主管机关。
21、浮桥渡运企业的安全职责是什么?
答: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浮桥及其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并对浮桥运营安全实行全天监管,保障浮桥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并对运营安全负责。
22、《办法》规定禁止哪些车辆通过浮桥?违反规定的怎么处罚?
答:禁止营运客车、超过浮桥限定吨位的车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浮桥。
对营运客车、超过浮桥限定吨位的车辆、超限超载车辆、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浮桥不予制止,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哪些车辆需实行单车单向通过浮桥?对安全管理人员作出什么规定?
答:1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车辆和重载车辆,以及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实行单车单向通过浮桥。浮桥渡运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指挥。不落实车辆单车单向通过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办法》在应急机制方面对浮桥渡运企业作出哪些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罚?
答:规定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机制,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凌、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浮桥发生安全事故,浮桥渡运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事故抢险,并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未建立应急机制或者未及时报告浮桥安全事故的;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5、浮桥渡运企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怎么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在什么情况下,浮桥渡运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运营?
答:遇有洪水、凌汛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安全运营情形时,浮桥渡运企业应当立即停止运营。
27、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及时拆除浮桥? 违反规定怎么处罚?
答:遇有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等特殊情况时,浮桥渡运企业应当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及时拆除浮桥。浮桥渡运企业应当加强浮桥拆除、架设期间的组织管理,并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制定浮桥拆除、架设方案,确保安全。
未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浮桥的,由河道主管机关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浮桥渡运企业停止运营或者拆除浮桥的,是否应当向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什么措施?
答:浮桥渡运企业停止运营或者拆除浮桥的,应当向当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在通往浮桥的公路路口设置停运标识。
29、《办法》对浮桥渡运企业终止运营的作出什么规定?
答:规定应当依法注销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并予公告。
30、《办法》对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在安全监管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浮桥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浮桥安全运营的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浮桥渡运企业立即消除;消除不了的,责令停止运营。
31、《办法》规定在调水调沙、防洪、防凌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河道主管机关应当按照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的要求提前向浮桥渡运企业提供调水调沙、防洪、防凌的相关信息,根据需要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即时作出拆除浮桥或者恢复架设的决定,并监督实施。
32、擅自从事浮桥建设的应当怎样处罚?
答:擅自从事浮桥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河道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浮桥运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33、《办法》对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哪些规定?
答:《办法》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河道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检查制度的;(二)不依据法定条件审批浮桥建设方案和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三)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的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的;(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34、《办法》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
2013年8月